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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楊申田
原告與被告吳登富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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