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9,除,16,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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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呂國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8 年8 月12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8年8 月15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至109 年1 月15日為止已屆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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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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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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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 NX 0761399 8│股票│1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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