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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祖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9年2月25日 │0843725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
│002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0月25日 │0843720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
│003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9年1月25日 │0843724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
│004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1月25日 │0843722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
│005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9月25日 │0843719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
│006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2月25日 │0843723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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