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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梁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4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16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6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年4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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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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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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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F-0000093 │股票│1 │1000│ │
│ │ │ │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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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277-28│股票│9 │9000│ │
│ │ │5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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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197-20│股票│5 │5000│ │
│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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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52 │股票│1 │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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