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0118,2021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國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