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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郭俊延即牛牛燒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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