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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9號
債 權 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婷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計算書( 依貴公司提出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所載,台端前經執行債務人翁婷音對第三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請提出抵充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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