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0167,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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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底佳動物醫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泰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底佳動物醫院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底佳動物醫院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底佳動物醫院』,如底佳動物醫院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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