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永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有無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