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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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