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291,202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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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
債 權 人 蘇俊明
債 務 人 鍾宏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還款協議書所載,…分期方式如下:109 年1 月15日伍萬元正、二月份起每月參萬元正,共七期……。

若有任何未償還,則代表全部到期…,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均不願履行,則依上開規定及約定,債務人於109 年1 月16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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