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896,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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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添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 93年0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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