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3483,2021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尚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尚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債務人郭尚義現住所地之詳細地址,請勿載郵政信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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