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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吳玲美
曾吳淑惠
吳素雲
吳旭娟
吳韋璁即吳建昌之繼承人
吳姝蓉即吳建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其債務人即被代位人吳建德與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其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是原告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依上說明,應以被代位人吳建德之應繼分比例1/6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93,125 元(計算式:系爭遺產總額17,958,749元×被代位人吳建德之應繼分比例1/6 =2,993,12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060 元,尚應補繳24,64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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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左列標的物價額│
│ │ │㎡)/ 股票│(元/ ㎡) │(公同共│ │
│ │ │數量(股)│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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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08 │58,938 │44/240 │3,328,03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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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5 │59,000 │32/240 │39,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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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53 │59,000 │32/240 │416,93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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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335 │52,959 │25/240 │7,364,61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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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316 │22,045 │25/240 │725,64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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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23 │18,600 │13/240 │23,1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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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 │18,600 │25/240 │1,93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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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58 │59,000 │12/240 │171,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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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68 │18,600 │45/240 │1,283,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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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205 │18,600 │33/240 │524,28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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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305 │18,600 │45/240 │1,063,68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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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53 │18,600 │25/240 │490,18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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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83 │59,000 │12/240 │539,8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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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76 │52,089 │25/240 │412,37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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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3 │59,000 │13/240 │9,58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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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72 │64,900 │25/240 │486,7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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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6 │59,000 │13/240 │19,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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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30 │54,200 │12/240 │8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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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528.96 │14,000 │24/240 │740,54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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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80.67 │15,362 │24/240 │123,92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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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12.06 │15,362 │12/240 │86,0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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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46.52 │1,200 │12/240 │26,7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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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 │ │1/1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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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17,958,7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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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土地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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