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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碧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輝倫間110年度訴字第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4,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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