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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夢熊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2,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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