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勞補,31,2021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鉅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NOVIYANI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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