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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婉玉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原告與被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變更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8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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