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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徐翊峯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翁獻燦即益豐鐵工所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2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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