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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甫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09,4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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