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許振聲
劉秀珍
許尚群
許尚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世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良晉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盧秀妹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被 告 馬俊哲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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