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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吳明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止,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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