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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林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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