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傅國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