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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 理 人 陳柏叡
債 務 人 余陳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八條所載,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
惟債權人未勾選任何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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