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1427,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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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八計算,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謝杰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1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7日止以年息百分之0.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8.3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90,09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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