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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釉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積欠活動工程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應收帳款所載,當事人為債權人與第三人卡斯廣當企劃有限公司,無法認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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