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司促,2160,20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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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債 權 人 林慶福

債 務 人 黃國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債權約定民國96年12月30日清償,則債務人於96年12月31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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