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除,292,2021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劉張秀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8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0年8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0 年11月6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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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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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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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9ND0186066-3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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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0NX0125663-2 │股票│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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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163889-4 │股票│1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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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2NX0205275-3 │股票│1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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