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0,除,312,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周秀盆

代 理 人 謝明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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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302135][5]   │1   │102   │
├──┼─────────────┼─────────┼──┼───┤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345341][0]   │1   │112   │
├──┼─────────────┼─────────┼──┼───┤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78088][6]   │1   │204   │
├──┼─────────────┼─────────┼──┼───┤
│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3][2]   │1   │1000  │
├──┼─────────────┼─────────┼──┼───┤
│00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4][4]   │1   │1000  │
├──┼─────────────┼─────────┼──┼───┤
│00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5][6]   │1   │1000  │
├──┼─────────────┼─────────┼──┼───┤
│007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6][8]   │1   │1000  │
├──┼─────────────┼─────────┼──┼───┤
│00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19227][0]   │1   │1000  │
├──┼─────────────┼─────────┼──┼───┤
│009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5][5]   │1   │1000  │
├──┼─────────────┼─────────┼──┼───┤
│010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6][7]   │1   │1000  │
├──┼─────────────┼─────────┼──┼───┤
│01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7][9]   │1   │1000  │
├──┼─────────────┼─────────┼──┼───┤
│01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8][0]   │1   │1000  │
├──┼─────────────┼─────────┼──┼───┤
│01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39][2]   │1   │1000  │
├──┼─────────────┼─────────┼──┼───┤
│01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D638440][9]   │1   │1000  │
├──┼─────────────┼─────────┼──┼───┤
│01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3250][8]   │1   │10000 │
├──┼─────────────┼─────────┼──┼───┤
│01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4NX444667][5]   │1   │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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