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041,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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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美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暨其中本金捌萬零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美涵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2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88,79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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