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058,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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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李明輝於民國97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1300010084383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7014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443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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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明輝1300│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0%   │
│    │180288│0100843833│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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