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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洪真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李亭萱律師
被 上訴人 游○祥
陳○欣
游○悅
游○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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