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簡上,41,2024082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上訴人陳政華
被上訴人高毓堃
訴訟代理人李錦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至現場履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李怡諄
    法官郭文通
    法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惟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