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訴,1044,20240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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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忠仁
蘇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守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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