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訴,750,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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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明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51,8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 被上訴人登記權利範圍 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36 1/144 公告土地現值33,000元/㎡×土地面積1,418㎡×1/144=324,958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3 1/12 公告土地現值33,000元/㎡×土地面積1,347㎡×1/12=3,704,250元 3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號) 1/1 1/4 建物課稅現值78,600元×1/4=19,650元 4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3 1/12 建物課稅現值35,300元×1/12=2,942元 合計 4,05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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