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林計榮
訴訟代理人 邱榮昌
被 告 林文監
林聰明
黃林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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