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昭榮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7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