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重訴,192,2024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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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承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

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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