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春昱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溫文鵬
聲 請 人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惠馨
聲 請 人 林信宏
謝雋雄
郭家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政明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