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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郡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聲請意旨請求按年息1.85%,惟提出之帳務明細之利率為年息1.845%,二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張郡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童兆勤,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若法定代理人為童兆勤,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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