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03,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尤菀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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