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19,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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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薛炎林


債 務 人 薛錦美

債 務 人 薛錦杏

債 務 人 薛錦固

債 務 人 薛清妹


債 務 人 薛善正

債 務 人 薛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薛春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㈠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㈡新臺幣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                                              │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計│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截止日│算方式  │
├──┼─────┼───────┼───┼────┤
│001 │2,830元   │107年2月1日   │清償日│按月以千│
├──┼─────┼───────┼───┤分之五計│
│002 │3,396元   │108年2月1日   │清償日│算之違約│
├──┼─────┼───────┼───┤金,違約│
│003 │2,712元   │109年2月1日   │清償日│金收取最│
├──┼─────┼───────┼───┤高以百分│
│004 │2,712元   │110年2月1日   │清償日│之三十計│
│    │          │              │      │算為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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