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21,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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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林榮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計│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截止日│算方式  │
├──┼─────┼───────┼───┼────┤
│001 │1,757元   │106年2月1日   │清償日│按月以千│
├──┼─────┼───────┼───┤分之五計│
│002 │3,012元   │107年2月1日   │清償日│算之違約│
├──┼─────┼───────┼───┤金,違約│
│003 │3,012元   │108年2月1日   │清償日│金收取最│
├──┼─────┼───────┼───┤高以百分│
│004 │2,400元   │109年2月1日   │清償日│之三十計│
├──┼─────┼───────┼───┤算為限。│
│005 │2,400元   │110年2月1日   │清償日│        │
├──┼─────┼───────┼───┤        │
│006 │1,110元   │111年1月1日   │清償日│        │
├──┼─────┼───────┼───┤        │
│007 │928元     │111年1月1日   │清償日│        │
├──┼─────┼───────┼───┤        │
│008 │35元      │111年1月1日   │清償日│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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