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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陳朝欽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朝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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