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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志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算之依據?如無依據是否具狀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按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如兩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
二、債務人顏志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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