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促,1190,202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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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美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信用貸款之約定清償日期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清償日尚未屆至,併提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謝美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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