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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高雄宜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裕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祐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祐銓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繳款單、收費紀錄等...)。
二、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之『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收件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祐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張祐銓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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