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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采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惠卿、曾宜安、曾旭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曾文雄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觀音湖段113 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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