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1,司票,167,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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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許倫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萱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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